关于参加妇科普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24作者:南通体臣卫校访问量:1020

接人社局通知,市区开展妇科普查,请已婚女职工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指定医院的指定窗口划卡办理普查手续,时间为71 日至1031日。具体精神见下面文件:

 

关于在市区开展妇科普查工作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劳社医[2006]5号)和《南通市市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通政发[1999]227)文件精神,维护广大参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建立健全妇女病普查机制,提高我市参保妇女健康水平,使女职工患病能够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决定在市区建立妇科普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

    所有参加市区(含崇川、港闸、开发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已婚女职工。

    二、普查内容及费用标准

    妇科普查内容(暂定为五项):妇科双合诊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宫颈脱落细胞检查(宫颈刮片)、乳腺彩超、妇科腔内超声检查等。

普查费用采取集团购买的方式,按照每人100元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之中列支。

上述普查项目及费用标准根据生育基金运行情况及参保职工的需求将适时调整,相关普查医疗机构可视实际情况在现有普查项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普查项目。

    三、普查医疗机构确定

    原则上由市区具备妇科普查条件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要求,经评估后确定,并向外公布。

    四、操作办法

    1.符合条件的职工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普查医疗机构的指定窗口划卡办理普查手续。

    2.每两年安排一次体检,逢单数年的 71 日至1031日为妇科普查时间,规定时间内限一人一次,逾期普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相关要求

    1.各定点普查医疗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提供良好的普查环境,单独设置窗口,配置必备的诊疗设备,选择高水平专业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热情周到服务。

    2.对查出的疾病,如需用药或进一步检查、治疗的,根据参保职工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医疗机构,相关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各普查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检查内容,增加参保职工的负担。如发现未经参保职工本人同意,擅自增加检查内容的,或发现其他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直至取消普查定点资格。

    3.普查医疗机构应建立妇科普查体检档案,记录参检人员普查结果。普查工作结束后,各定点机构对其结果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并于1130日前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将结果报送市医保中心。

    4.各参保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配合市医保中心做好妇科普查的宣传和组织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时参加妇科普查。

    咨询电话:12333

 

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妇科普查医院名单

序  号

名    称

1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2

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3

南通市中医院

4

南通市第二人民医院

5

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

6

南通市第五人民医院(南通市肿瘤医院南院)

7

南通市虹桥医院

8

南通市老年康复医院

9

南通瑞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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